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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 1142429395 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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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特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雲林縣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學校代表三人。

(四)社會人士代表一至二人。

(五)企業界代表一至二人。

(六)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辦理本會有關業務。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辦理。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