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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一字第1142437801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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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

    度,提供逾齡失學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進修部(以下簡稱進修部)由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視實際需要,擬      

    具計畫函報本府核定後辦理。

三、學校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總

    務、人事、會計、幹事等人,由校長視實際需求編列並指派相關人員兼任;教

    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前項編組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進修部專兼任人員應於開學後填報行政人員兼職表,函報本府備查。

四、進修部之學生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三期結業

    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五、進修部分為下列各級別:

    (一)國民小學:分初、高級二部。

      1.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2.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二)國民中學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六、進修部招收班級人數,達三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二十五人得設第二班。

    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府核准後開班。

七、進修部免收學費。但得視需要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前項收費得比照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

    定辦理。

八、進修部學生學籍資料相關名冊繕造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函報本府備

    查:

    (一)新生入學學生名冊: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冊完畢。

    (二)畢業學生名冊:每年七月底前造冊完畢。

    (三)學生異動情形名冊(含轉出、轉入、中輟、復學、學籍資料更正):每學期

        結束後一週內造冊完畢。

九、進修部學生學籍資料應依下列方式保存:

    (一)進修部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方式詳細填載,於學生轉出或畢業時列印並

        裝訂成冊。以電子方式存檔者,應定期備份與永久保存,並由專人妥慎保

        管及列入移交。

 (二)如遇進修部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併入日校保管及永久保存。

    (三)進修部學生學籍資料因故損毀或滅失時,學校應即向本府報備,並儘速重

        建。

十、進修部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

    具有同級學校之畢業資格。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