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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2: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42909086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42909086號函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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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19 日

府行法一字第1142909086號

訴 願 人:台灣○○○○產業工會

 

訴願人因檢舉違反護理人員法等事件,不服雲林縣衛生局(下稱衛生局)114年6月26日雲衛醫字第1143000634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 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 條第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09號裁定意旨:「…而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之行政處分者而言,至單純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等,則不包括在內,是若無行政處分存在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則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至於對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該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二、         緣訴願人於114年6月6日向衛生局檢舉○○○○○○○○○○違法聘僱非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冒充護理師名義於門診診療室內執行跟診即護理業務,請衛生局依法調查核處。經衛生局以系爭函文回復。訴願人對系爭函文不服,乃提起本件訴願。
三、         經查,系爭函文係衛生局回復訴願人有關其檢舉案件之現場查核及後續複查情形略以:「二、本局於114年6月19日前往現場查核,當日受核之佐理員僅執行叫號等行政業務,尚未有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之情形,且皆配戴佐理員名稱之識別證,唯診間外之叫號系統據該院資訊室表示,原叫號系統只依執登人員之職業別設定,已著手進行系統更新,經複查結果也已完成更正。」。參照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衛生局所為之復函,其性質僅屬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核其性質應為觀念通知,既不生准駁或其他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系爭函文不服提起訴願,程序上於法不符,應不予受理。
四、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