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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業一字第1142114481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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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積極學習客語,有效提升客語能力,特依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以下簡稱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依下列原則給予公假或補休:
(一)於上班時間給予公假半日。
(二)遇例假日給予補休半日。

四、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獎勵如下:
(一)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二)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三)中高級認證以上,記功一次。
同一獎勵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
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

五、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得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獎勵。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