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積極學習客語,有效提升客語能力,特依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以下簡稱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依下列原則給予公假或補休:
(一)於上班時間給予公假半日。
(二)遇例假日給予補休半日。
四、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獎勵如下:
(一)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二)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三)中高級認證以上,記功一次。
同一獎勵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
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
五、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得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獎勵。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