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購置行政設備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43427229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工會團體購置行政設備,辦理工會會務,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轄內依法成立之各總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工會團體為辦理會務所需之設備,項目包括冷氣、飲水機、多功能事務機、空氣清淨機、桌上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投影機、印表機、碎紙機、電話機、文件櫃、會議桌椅、辦公桌椅及電話總機系統之必要行政設備。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及數量上限如下:

(一)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團體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另支出經費百分之十由工會團體自行籌措)。

(二)補助數量上限:單一設備最高補助數量不得逾會所廳室數量。

五、經本府核定補助工會團體購置之設備,於汰舊換新時,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申請購置行政設備補助(以下簡稱申請補助)。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補助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採購設備類型、數量及相關經費概算向本府申請。

七、工會團體送本府之計畫內容應依第三點至第五點所定補助項目、金額、數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但確有特殊之需求者,工會團體得於計畫中敘明必要性及合理性,經本府審查通過,並經勞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本府對於申請補助之項目,應審查其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及優先性等事項。

九、申請補助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購買,並應於採購完竣後向本府辦理核銷,核銷時應檢具相關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等)正本、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

十、有關補助款之使用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府查核。

(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內容及辦理期程確實執行,計畫有變更內容者,應先報本府同意,並經勞動部核准後始得辦理。經費支用項目或使用用途有不符計畫目的及原核定項目、單價及數量之情形,本府除應追繳已受領之款項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受補助者使用補助款所購置之行政設備,應依規定造冊列管,並清楚標示購買年度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字樣,且應妥為運用、保管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不得有挪為私人用途、變賣及轉移之情事。

(四)必要時,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及稽核受補助者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行政設備之使用及保管情形,並得列為未來是否再予補助之考量。

(五)受領補助款者應於補助範圍內實報實銷。

十一、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向勞動部提報計畫核准後,由就業安定基金獎勵金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