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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7: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三條崙海洋教育中心場地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一字第114242665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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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各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團體、學術單位及社區協會舉辦各項研習訓練、活動,並妥善維護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雲林縣三條崙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雲林縣四湖鄉三崙國民小學。

三、    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本中心一樓會議室、一、二樓AR、VR體驗區、三樓住宿區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場地。

四、    本中心開放使用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管理單位得視情況調整。

五、    申請使用本中心者,除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免收費用外,依收費標準(附表一至附表三)收取相關費用及保證金。

(一)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者。

(二)    本縣其他公部門單位,基於公益辦理活動者。

(三)    本府與公益性或學術性團體合辦公益性或學術性活動者。

(四)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申請使用本中心,應於活動前七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附表四),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向管理單位申請使用。

第一項費用收入,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六、    逾申請使用日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費用及保證金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繳納費用及保證金之半數或全數退還:

(一)    使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日前三日,通知管理單位者,得退還已繳費用及保證金之半數。

(二)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退還費用及保證金之全部。

(三)    因本府公務使用需要,致無法使用者,得退還費用及保證金之全部。

 

七、    使用單位繳納之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回復原狀,並經管理單位確認後退還。

器材設備有毀損及短少之情事,使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管理單位並得自保證金扣抵。

使用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者,均需事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

場所需佈置者,需事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於用畢日回復原狀,違反者,管理單位得於必要時逕予拆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予以追繳,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中心內,若未盡場地清潔維護事宜,且情節重大者,該使用單位日後不得再申請使用。

八、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本中心,使用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已繳費用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內容有違反善良風俗或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本中心場地建築及各項設施。

(四)辦理活動涉及商業行為。

九、    舉辦各項活動,其秩序、安全維護及保險由使用單位負責,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或本中心為協辦單位。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