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購買電動大客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或經本府核准籌備,經營本縣市區客運路線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三、客運業者經交通部公路局核定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每輛車輛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車行駛公里補助新台幣五元,每年最高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並以八年為限。
五、客運業者應檢具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營運計畫書)(含電子檔),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購車資金來源(含業者自籌款、中央購車補助款)。
(二)營運計畫目標(含如何提升公共運輸使用量、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與計畫目標之關聯性)。
(三)電動大客車營運規劃:營運路線、各營運路線車輛數、停靠站、每日營運班次、每車每日營運里程、充電時間等規劃。
(四)購置之電動大客車車輛規格: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且應配備具Quick Response Code掃碼行動支付功能之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五)時程計畫:含生產、試車、驗車、掛牌及營運等時程。
(六)電動大客車自主維運規劃說明(含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至少八年之保證說明)。
(七)電動大客車自主配套承諾說明(含後勤維修制度及事故應變處理機制)。
(八)交通部公路局核定補助公文及營運計畫書。
(九)其他本府指定項目。
六、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局核准之營運計畫書及本府營運計畫書所載時程計畫與營運規劃完成所有車輛及人員籌備並加入營運。
因特殊情況未能如期營運者,客運業者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本府准予延長,並以六個月為限,經准予延長屆期未營運者,廢止其補助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客運業者未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延長或未准予延長時,本府得於屆期次日起按日減少每車申請之補助款金額千分之一,逾二個月者,廢止其補助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七、受補助車輛應配合本府政策需求,除經本府核准變更營運計畫書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違反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分別核予警告或廢止其補助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但車輛因不堪使用報廢者,不在此限:
(一)補助車輛應於交通部公路局核定日起九個月內領牌,逾期者應核扣車輛補助款,每逾期一日曆天,核扣申請之補助金額千分之一。但受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自領牌日起八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
(三)未能依照核定營運計畫書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未依所報維持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經本府命限期改善,屆期未予改善。
八、受補助車輛設定抵押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本府審核,違反者得廢止其補助處分,已撥付之補助款得辦理追繳:
(一)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押金額。
(二)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
(三)受補助車輛所有權人應為客運業者。
受補助車輛因實施抵押權被扣押時,客運業者應依營運年期比例優先返還該補助款,並維持原行駛路線之服務水準。
九、客運業者於核准補助購置電動大客車車輛後,檢附載明造價之購車契約影本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價款,並於該車輛營運滿一個月後再檢附購車付款發票影本及核准營運計畫書等書面影本,申請撥付剩餘補助款。
前項購車契約或發票及營運計畫書影本經發現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有浮報價格者,本府得撤銷補助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前項補助之受理期程及補助數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