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立田徑場(以下簡稱本田徑場)提供使用之區域如下:
(一)主場地:須申請使用。
(二)周邊廣場及籃球場:免費開放民眾一般使用及申請特定使用。
前項申請,須向雲林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繳交各項費用,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前項場地使用與租借管理收入應解繳縣庫。
三、使用本田徑場應遵守事項,如附表二。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