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服務
功能,鼓勵民政人員積極推展自治業務及慰勉服務資深績優村里鄰
長,以提高服務熱忱,增進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村(里)長。
(二)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戶役政業務以外之現職民政人
員。
三、表揚標準如下:
(一)績優村(里)長:
1.基本條件: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勤奮為民服
務,品德優良,且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受表揚
。
2.特殊條件(具備下列事蹟之一者):
(1)積極協助災害防救事務,災前掌握弱勢族群名單、災時協
助疏散撤離等,著有績效。
(2)積極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推行村(里)守望相助或協
助維護社區治安。
(3)推展村(里)業務或執行上級交辦事項具有創新作為,足
為楷模。
(4)積極推動綠美化、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
效。
(二)績優民政人員:
1.基本條件:民政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
等、一年乙等,且最近五年未曾受本要點表揚。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
獲採行。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
蹟。
(3)對推行村(里)業務及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
績。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
事業務著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
四、村里長及民政人員於推薦前五年內(或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推薦,表揚後發現者,應撤銷其獎項並追回獎勵:
(一) 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
定。
(二) 經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尚未確定,或因案於刑事偵查、起
訴或法院審理中。
(三)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五、表揚人數:
(一) 績優村(里)長:各鄉(鎮、市)公所推薦一名。
(二) 績優民政人員:本府一名,各鄉(鎮、市)公所提報一名。
六、推薦與評選程序:
各鄉(鎮、市)公所應填載推薦表(附件一、二),送本府辦理表揚。
七、表揚方式:
經核定之表揚人員,由本府公開頒發獎牌及紀念品,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