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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2 1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一字第115264353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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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效率及提昇工作品質,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應秉持本原則精神,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

三、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應依災害時段明確掌握救助原則如下:

(一)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天氣動態發生變化(如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各類災害通知時,本府社會處接獲通知後,即以發函、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各鄉(鎮、市)公所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本府聯絡窗口:當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本府社會處即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連絡警戒區之鄉(鎮、市)公所承辦災害救助業務同仁,準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2)公所聯絡窗口:當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鄉(鎮、市)公所進駐人員應通報本府聯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間行政協調單一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當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由本府社會處及各鄉(鎮、市)公所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及救災志工,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辦理各類防災演練工作時(如:災害防救演習、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核安演習等),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體系,亦藉此確認各聯絡管道暢通。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定期召開社政及民間團體聯繫會報,建立聯防機制。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1.儲備管理: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可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或分三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並將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理聯絡人等資料陳報備查。民生物資儲備需考量弱勢人口及不同性別需求。

2.管理方式:本府社會處及各鄉(鎮、市)公所宜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驗物資效期等事宜,並應製作發送流程及救災物流管制作業,俾免重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3.偏遠地區規劃: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宜因地制宜,規劃於偏遠村落或易形成孤島地區設置小型備災場所或據點。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避難收容處所資料:各鄉(鎮、市)公所應規劃合理收容量,確認避開災害潛勢區,定期更新收容地點及聯絡人等資料。對於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等特殊需求個案,應協請轄內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空餘床位,視需要妥為安置。

2.空間整備: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牙刷、牙膏、拖鞋、毛毯、墊被及女性與嬰幼兒用品等)。

3.收容管理與回報: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並鼓勵協助管理。收容處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三時、六時、九時、十二時、十五時、十八時、二十一時、二十四時,填報收容情形至防救災相關系統,直到避難收容處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地方到中央應具一致性。

4.緊急收容期間: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並於開設一週內由社工人員進行中長期安置需求調查統計。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1.慰問救助作業期程:

(1)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如屬認定無疑義者,應於災後一週內完成。但災情重大時不在此限。

(2)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避難收容處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取時效。

(3)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應於災後二週內完成勘災作業,並先陳報安遷救助經費預估數,同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救助經費發放作業。但災情重大時不在此限。

(4)重傷及具認定疑義者,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慰助事宜。

2.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死亡、失蹤、重傷名單及災民安置慰助情形,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定時通報到單一窗口;如應變中心撤除,則應回報衛生福利部,直到發放完畢為止。

(2)安遷救助經費發放情形,亦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執行進度,直到全案發放完竣為止。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建立社政區域聯盟:雲林縣屬中區區域聯盟,應配合聯盟區域內最近距離之縣市先派員支援受災縣市,如有不足再由次近距離縣市支援。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援二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支援四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支援四人以上至少需含一名督導)。

3.支援工作內容: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支持、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運作所需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等經費,依本府所編列相關人員差旅費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距離及天數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