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人力資源活化,增進主管職務歷練並擴展工作經驗和專長,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指地所主任、秘書及課長。
三、本府辦理地所主管職期調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任以四年為一職期,期滿得視業務推動、職務歷練及服務績效等情形連任一次,期滿應採跨地所調任。
(二)秘書以四年為一職期,期滿得視業務推動、職務歷練及服務績效等情形連任一次;職期中或期滿後,得視職務性質、業務需要、人力配置及人才培育情形,辦理跨地所調任。
(三)課長以四年為一職期,期滿得視業務推動、職務歷練及服務績效等情形連任一次;職期中或期滿後,得視職務性質、業務需要、人力配置及人才培育情形,辦理跨地所調任或地所內不同課別間調任。
前項各款所定職期,因重大業務推動、組織調整、職務出缺、專案需要、廉政風險防範或其他本府認有必要之情形,得不受前項各款職期限制,適時辦理調任。
四、地所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為職期調任:
(一)三年內屆齡退休。
(二)已簽准於次一年度退休。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縣長核准者。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任用、陞遷等相關法令、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務遷調規定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