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食農教育,鼓勵本縣農業、漁業、畜產、農產加工、飲食文化、農漁村生活及生態環境等資源發展具教育性、安全性、在地性及永續性之食農教育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認證以位於雲林縣境內,具食農教育相關資源,並能提供課程、導覽或體驗活動之場域為申請對象。申請人得為依法設立、登記或實際從事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事業、農民組織、農場、休閒農場、社區組織、合作社、農漁牧業者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單位。依法應取得設立、登記、許可或其他相關證明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
申請場域應至少具備一項可實際執行之食農教育課程、導覽或體驗內容,並具備基本接待、安全、衛生及活動風險管理能力。
四、
申請認證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認證申請書及場域基本資料。
(二)至少一項食農教育課程、導覽或體驗內容。
(三)場域照片及位置圖或簡易平面圖。
(四)場域安全及服務自我檢核資料。
(五)依法應取得之設立、登記、許可、保險或其他相關證明。
前項資料以簡明、易填寫及避免重複製作為原則;申請人已有之課程、導覽、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得直接作為附件檢附。
五、
本府得邀請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辦理認證審查。
六、
認證審查得採書面審查、實地訪視、現場說明、課程觀察或其他必要方式辦理,其評估重點包括場域環境安全、接待服務、導覽解說、體驗內容、課程設計、衛生管理、風險管理、在地特色及友善永續等面向。
前項友善永續之評估,得包括永續農業生產、生態環境保育、友善棲地、生物多樣性、資源循環、節能減碳及其他環境友善措施;如產銷履歷、有機農產品驗證、綠色保育標章、濕地相關標章或其他農業、生態、環境及永續相關認驗證或標章等。
細部審查項目、配分及評分方式,由本府另定認證審查評分表辦理。
七、
認證採百分制,總分達七十分以上,且無重大安全、衛生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始得通過認證。
八、
申請資料不完整或有疑義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說明;必要時得請申請人依審查意見改善。逾期未補正、未說明或經審查仍未達認證標準者,不予通過認證。
九、
認證程序原則依公告受理、提出申請、資料檢核、書面審查、實地訪視、綜合評分、核定及公告認證名單等程序辦理,本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程序。
十、
通過認證之場域,可優先參與本府或所屬機關(單位)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體驗活動、行銷宣傳、成果展示、觀摩交流及其他相關活動或計畫,並得依各該計畫或相關規定,列為優先輔導、邀請、推薦、評選加分或其他適當之資源連結對象。
十一、
本府得依實際需要辦理認證場域之追蹤、訪視或輔導。認證場域如有重大安全、衛生、違反法令、申請內容與實際情形顯著不符,或其他足以影響認證之情事,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或逾期未改善者,得取消其認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