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推動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以
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評估,落實各項施政
計畫與預算之執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單位依其職掌,納入縣政願景、縣長施
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
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依縣府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
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單位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
應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統籌訂定各單位均
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單位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
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三、各單位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四、各單位應負責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計畫處會同主
計處、財政處等相關單位審查。
各單位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計畫處彙
報縣長核定,並納入年度預算編列。
五、各單位應配合最終預算核定數,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
本府計畫處彙編送雲林縣議會。
六、各單位依據雲林縣議會對本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
度施政計畫,經本府計畫處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
,分送各單位據以實施。
七、各單位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
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八、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計
畫處辦理評核。
各單位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計畫處辦
理下列事項:
(一)於一個月內登載於機關網頁。
(二)轉知本府相關單位辦理獎懲作業。
九、本府績效指標評核表由本府計畫處會商相關單位定之,本府
施政計畫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由本府計畫處另定之。
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