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等審議與研究工作,以強化本
縣地區特色,改善都市景觀,特設置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文化、建設、消防、工務、地政、水利、衛生等)代表六人至七人。
(二)
具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土地開發、交通規劃、園藝造景或公共藝術等專門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
建築師公會或民間建築投資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任以三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專案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委員分組經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輪替辦理審查作業或研擬意見提供委員會做審議之參考。
三、本會之執掌為審議範圍內與地上景觀有關之都市設計、建築物外觀、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物、街道傢俱等之設計審議與研究事項,其內容應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一)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
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
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五)
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六)
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七)
景觀計畫。
(八)
管理維護計畫。
為提昇審議效益,本會得適時頒布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查核表或審議報告書圖標準等規範。
四、本委員會之審議範圍如下:
(一)
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查地區。
(二)
都市計畫區內預算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建築、公園、廣場、橋樑、景觀等公共工程。
(三)
經本府認定或依其他規定需經本會審查者。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業務單位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主任委員並得依案件狀況特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及專案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審議;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城鄉發展處依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