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本縣學校運動風氣,獎勵優秀選手為本縣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中(以
下簡稱全中運),創造良好成績為縣爭光,特定本要點。
二、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現仍在籍者,並代表本縣國中、高中學校參加全中運
之選手。
三、參加全中運之選手榮獲各組個人或團體錦標賽前八名者。
四、依據全中運競賽規程獎勵部份,以參加競賽人數錄取名額給予獎勵。
五、個人賽包含個人雙打及接力項目。
六、團體賽以大會競賽規程規定實際出場比賽人數給予獎勵。(請提出最優名次之
大會紀錄單)
七、團體成績由個人累計時,不予獎勵。
八、獎勵金額如下:
(一)榮獲各組項目第一名新台幣(以下同)八萬元,第二名四萬元,第三名二萬
元,第四名五千元,第五名四千元,第六名三千元,第七名二千元,第八
名一千元。
(二)榮獲各團體項目第一名每人三萬元,第二名每人二萬元,第三名每人一萬
元,第四名每人四千元,第五名每人三千元,第六名每人二千元,第七名
每人一千五百元,第八名每人一千元。
(三)個人及團體參加全中運連續獲得第一名,另發給累積獎勵金如下:
1.個人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二萬元,連續三年獲得第一名四萬元。
2.團體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全隊六萬元,連續三年獲得第一名全隊
十萬元。
(四)個人成績累計團體成績優勝者,得就個人或團體成績擇一發給獎勵金。
九、教練獎勵金比照優勝選手:
(一)個人賽如同時指導兩位以上選手獲得優勝,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
(二)團體項目指導教練比照個人項目指導教練發給獎勵金。
十、受獎選手之教練、領隊及學校之校長或所屬機關之主管,均依規定專案敘獎。
十一、未列入全中運競賽項目,由教育部主辦各項體育聯賽(甲組)比照本要點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