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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未領

  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分娩六個月內之產婦。

(二)出生六個月內之嬰兒。

三、補助金額如下:

(一)低收入戶:

  1.產婦每次分娩,補助五千元整。

  2.每名嬰兒補助五千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二)中低收入戶:

  1.產婦每次分娩,補助二千五百元整。

  2.每名嬰兒補助二千五百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產婦本人或委由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代理申請,由申請人檢附申

   請書(附件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產婦分娩或嬰

   兒出生證明、領款收據(附件二)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時,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進行

   初審後,函送本府辦理審核及撥款。

五、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統一由本府撥入產

  婦金融帳戶。

六、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本府依法追回

  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七、本要點補助總額,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