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等審議事項,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或本
府建設處查核。
申請審議前業務單位就申請書件先行查核,若符合規定則
提請審議,不符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專案小組會議或本府建設處查核案件紀錄,應送委員會備
查。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案小組會議應自受理三十個工作天內審查之。
(二)委員會審議應於申請人依專案小組會議修正書圖,送達本
府後三十個工作天內審議之。
(三)受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於審查時得邀請當地地區性代
表共同參與列席。
(四)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設計案件圖說,各單位於審查時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免向本府辦理變更設計,由各單位逕行查核:
1.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
面尺寸、立面尺寸、附屬設施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
以下者。
2.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或類似室內用途互換者。
3.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4.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變更者。
5.建築面積變更減少或增加部分小於原審議核定面積之百分
之十。
6.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者),
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7.其他變更經本府認定無申請審議必要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專案小組審議議決:
1.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之變更設計案。
2.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或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三○○○平方公尺以下者。
3.其他由委員會授權者。
(六)委員會授權者。
前項應授權審議之案件,如有內容複雜、時效性或可能產
生重大之環境衝擊者,經簽報主任委員同意後,得逕提委
員會審議。
第一項變更設計內容與原審議核定內容之變更百分比,係
以委員會審議核定內容為比較基準。其變更設計部分應檢
具歷次核定報告書圖說,並以雲朵標示及加註文字說明。
四、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經審議決議後即由本府函送相關單
位依決議辦理。
五、有關「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