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美術界發揮藝術創作,及維護
良好展覽內容以供民眾欣賞,提昇藝術涵養,特訂定「雲林縣政府文
化展覽活動審查要點」
二、本要點除邀請展覽外,申請展覽之審查包含:
(一) 申請在本局各館舍展覽之審查。
(二) 申請展覽補助之審查。
三、各申請單位或個人依「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 (以下簡稱展
覽須知) ,填妥申請書、簡歷資料、經費概算表 (非申請補助者免填
) ,以及送件作品資料或相關附件至本府文化局展覽藝術課辦理審查
。 (送件資料依展覽須知辦理) 。
四、本府文化局每年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展覽及補助展覽收件 (
翌年之展覽) ,以截止日當天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二月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於十五日內,由本府文化局依類別、性質、檔期排定後另
函通知申請者。
五、評審委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本府文化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
由本府就美術界人士遴聘之,文化局副局長、課長列席參評。
六、審查原則:
(一) 申請展覽部分:
1.館舍容許檔次、展期等評選出適量件數。
2.請件數、類別作適當比例盡可能有展出機會不宜偏廢。
3.查通過件數依申請檔期、優先順序、適合場地,俟業務單位作業
順利排定後,於十五日內另函通知申請者如期展出。
(二) 申請補助展覽部分:
1.出補助之水準條件。
2.度可運用之預算經費,經評審通過者酌予補助。
3.為落實藝術下鄉、鄉鎮及藝廊展覽,視申請者基本水準條件及年
度預算衡酌補助之。
4.補助展覽部分未通過者,不再併入當年申請展覽審查。
七、以下所列亦為審查考量,嚴重者不予展出:
(一) 除了展覽作品或文物、主題展示之內容外,尚包括裝框、外在包裝
設計等。
(二) 展覽佈置之動線可行性及安全性。
(三) 譁眾取寵或雖有新聞性但對社會沒有正面意義者。
(四) 有明顯的商業色彩者。
(五) 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者。
(六) 其他不宜安排展出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 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成效不良或裝裱作品草率者。
(二) 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 相同團體或個人一年內經本局審核通過者。
(四) 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五) 違反「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第九點規定者。
九、經核予補助展覽者,未能如期展出,請於六個月前來函備查,若違反
此規定,未來送件不予受理。
十、展出作品與送審資料不符或有品質差異者,未來送件不予受理。
十一、申請展覽或補助展覽經審查通過後,各展出者仍依展覽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