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服務成效,評鑑服務人員品質與效率,制訂本要點。
二、社會工作(督導)員之服務績效評議應就工作進度、數量、品質、態
度(包括勤惰、服務熱誠與專業道德)、方法(包括專業知能與工作
創意)、協調聯繫、管理領導等項目,逐年辦理之。
前項社會工作員評議由本府社會局長、主辦課長及該管社會工作督導
員辦理;社會工作督導員評議由社會局長、主辦課長辦理之。
三、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之等次名額不予限制,其評議等次
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評議甲等者(八十分以上)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者
,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頒發獎勵品鼓勵。
(二)評議乙等者(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列
乙等者應予解聘。
(三)評議丙等者(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留原職階續聘,連續二年考
列丙等者應予解聘。
(四)經評議丙等者(未達六十分)應予解聘。
(五)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四、社會工作(督導)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不予評議,滿六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評議。
前項人員評議結果比照本要點第三點辦理獎懲,但不得提敘薪階。
五、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平時與年終評議,平時評議隨時
辦理,年終評議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完成。
六、社會工作(督導)員平時績效評議應視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於年終
績效評議時併計其成績(年終評議表如附件)。
七、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續約時、訂立約聘契約時應載明本要點第
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