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未滿六十五歲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
,以維護其生活品質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未滿六
十五歲已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三、本要點所稱住宅,係指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
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之主要
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
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者,依房屋稅單或稅
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四、本要點之補助以實際住宅設施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臥室、廚房及浴廁等必要設施修繕。
(二)供電、照明、給水、排水及防水設施修繕。
(三)牆壁、天花板、樓梯及地板修繕。
(四)無障礙設施修繕。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必要設施修繕。
五、補助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補助之,其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中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切結書(附件二)。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擬修繕部分施工前彩色照片。
(六)估價單:須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
、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含公司行號名
稱、統一編號、電話、地址、負責人)。
(七)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
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但房屋非申請人所有
者,應檢附自申請年度起,三年以上之租(借)
用契約書影本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附件
三)。
七、公所應於完成初審及派員實地勘查後,將初審結果函
報本府複核;府進行複核時,得派員實地勘查,並將
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
人補正,逾期不予補正或不完備者,應駁回申請。
八、住宅修繕完竣,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經公所審核後,函報本府核撥補助款:
(一)領款收據。
(二)修繕內容明細。
(三)施工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施工中及修繕完竣彩色相片。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住宅,自核准補助日起三年內重複申請或
另領有本府其他住宅修繕補助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實地勘查。
(三)長期安置(收容)於醫療、安(養)護機構。
(四)申請人於審核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
(五)申請修繕之住宅非合法建物。
(六)未獲核准前即進行修繕。
(七)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八)實際修繕項目與核定修繕項目不符。
(九)未於接獲核准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但
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延長
一次,申請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領取補助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函
請公所協助追繳補助款項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之補助,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但當年度預算
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