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
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政策之諮詢審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關於婦女權益、性別平等及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及推展事項。
(四)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措施之規劃及法令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處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勞工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新聞處處長。
(六)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七)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八)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專家學者一人至四人。
(九)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一人至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
,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
責機關處罰。
本府聘任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
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本府得予解聘。
本府派任之相關機關(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府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
關課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人
至三人。
委員出缺時,應聘補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
業人士及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科長兼任;幹
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開會頻率或開會期日,本會另有決議時,從其決議。
六、本會應設置工作小組,並由各小組之主責機關(單位)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召開會議。
前項工作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頻率及期日,小組會議另有決議時,從其
決議。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前項出席費及必要費用,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