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二、目的:為照顧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輕其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住院看
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護。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罹患嚴重傷病
住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四、補助原則:以申請人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者為限,如為中低
收入戶者,其每月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需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
計超過五萬元以上。
五、補助標準: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元,無日數限制。中低收入戶每人
每日最高補助五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
戶籍所在地之鄉(鎭、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住院期間確需聘僱專
人看護)
4.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本、看護訓練證書)。
6.全戶戶籍謄本。
7.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鄉(鎭、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
造申請表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依規
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
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