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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二、目的:為照顧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輕其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住院看
  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護。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罹患嚴重傷病
  住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四、補助原則:以申請人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者為限,如為中低
  收入戶者,其每月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需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
  計超過五萬元以上。

五、補助標準: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元,無日數限制。中低收入戶每人
  每日最高補助五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
    戶籍所在地之鄉(鎭、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住院期間確需聘僱專
     人看護)
    4.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本、看護訓練證書)。
    6.全戶戶籍謄本。
    7.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鄉(鎭、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
    造申請表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依規
    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
  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