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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6 14: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內政部訂定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前項第三款動產限額為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不動產限額
    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家庭應計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
    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三、補助項目: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
  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病因素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
  護費、指定病房費。

四、補助標準:
 (一)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二)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鎭、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申請人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5.全戶戶籍謄本。
    6.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7.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全戶財產(動產及不動產)證明
     及稅賦證明。
 (二)鄉(鎭、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
    造申請表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依規
    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
  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雲林縣醫療補助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二、申請人領款收據(如附件(2))
三、申請人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代領人如非直系血親或配偶者,請檢附切結
  書及身分證影本;若非個人,加附單位相關文件)     
四、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若收據正本遺失請檢具未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切結
  書)。
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全戶戶籍謄本。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