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它有關戶籍登記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長。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