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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附表.pdf
雲林縣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發令).pdf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
規定之裁罰,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
準。
二、對於買賣案件之權利人及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依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所為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