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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會公益、獎勵社會互助精神、
    規範捐募、保障捐贈人權益、並期匯集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
    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及因應本縣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依據社會救
    助法第三十七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雲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
    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特設雲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劃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
    任秘書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當地工商企業代表一人。
(三)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三人。
    前項委員由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含中央補助款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不得動支。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捐款指定用途事項。
(二)急難與天然災害救助。
(三)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壹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台幣壹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四為限。(扣除留本基金
    後之剩餘經費為計算基準)


九、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外聘人員支給出席費,由本專
      戶行政費向下支給。


十三、有關捐募事項,應依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辦理。


十四、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