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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6: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績優運動團隊與個人參加國際及全國體育競賽補助暨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拓國際體育關係,宣揚雲林之光,補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運動選手、指導教練及體育團體參加國際及全國競賽並獎勵績優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申請程序及補助標準、審核及限制:

(一)  補助對象:

1.   本縣代表隊比賽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二年以上之在籍選手。惟代表本縣各級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學校運動聯賽最高級最優組之獲獎選手不受本戶籍限制。

2.   指導本縣代表隊(含機關及學校)或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國家代表隊獲獎且連續滿三年以上在籍之教練,得以指導本縣參賽選手之個人成績擇一辦理。

(二)  申請資格:

1.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1)最近一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前三名。

(2)最近一屆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各項運動聯賽最高級最優組前三名。

(3)最近一屆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競賽前三名,並經其推薦參加國際競賽。

2.   本縣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1)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2)取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競賽前三名或最近一屆國手資格,並經其推薦參加國際競賽。

(三)  申請程序及補助標準:

1.   應於賽會前十五日內填具補助申請表並檢附教育部(體育署)、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等相關公文及參賽名冊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運動團隊及個人經核准出國補助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報告書及相關核銷資料辦理核銷。

3.   符合前款第一目之一或前款第二目之一申請資格者之補助標準如附表一。

4.   經遴選出國參加競賽,符合前款第一目之二、前款第一目之三及前款第二目之二申請資格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1)參加最近一屆亞奧運項目之國際正式錦標賽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2)參加最近一屆非亞奧運項目之國際正式錦標賽者,每名新臺幣七千元。

5.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榮獲團體(個人)錦標連續三屆以上者,如專案申請出國參加比賽,給予核實補助經費,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6.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視年度預算擇優補助之,以申請資格名次較優者優先,前一名次補助後所餘經費由次一名次平均分配;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四)  審核及限制:

1.   本要點之補助人數,選手以競賽秩序冊所登載者為限;領隊、管理及教練,以各項競賽選手人數為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1)選手人數二十人以上:以領隊一人、管理一人及教練二人為限。

(2)選手人數十二人至十九人:以領隊、管理及教練各一人為限。

(3)選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以領隊一人、教練兼管理一人為限。

(4)選手人數未達五人:以領隊兼教練及管理一人為限。

2.   非亞奧運項目每人每年補助一次為限。

3.   運動團隊及個人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國際競賽者,經本府專案補助,不受申請期間、補助金額及人數之限制。

4.   各參賽人員(含隊職員)參加國際競賽期間,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經查屬實者,該人員二年內不得接受補助。

三、    本要點所稱績優人員(含運動選手、指導教練及體育團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核發獎金及向本府申請相關獎勵,獎金發放標準如附表二。

(一)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帕拉運動會及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團體成績前八名,或個人競賽成績前八名者。

(二)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之項目)、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各種運動錦標賽(不含友誼賽及訪問賽)、國際性或亞洲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賽會),且參加比賽之國家或地區達六個單位以上,獲得團體成績前八名或個人競賽成績前八名者,未達前述參賽單位數獎金折半,依本要點申請之獎助金每年以擇優申請二次為限。

(三)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相關獎勵說明如下:

1.   榮獲各組個人及團體錦標賽前八名者,錄取獎項不足前八名者,以競賽規程規定最終成績錄取名額給予獎勵。

2.   個人及團體參加全國運動會連續獲得第一名,加發累積獎金如下:

(1)個人項目:同一人(組員)參賽連續二屆獲得第一名五萬元,連續三屆獲得第一名十萬元,連續四屆獲得第一名二十萬元,連續五屆獲得第一名四十萬元,連續六屆獲得第一名八十萬元,連續七屆以上第一名ㄧ百萬元,本累積獎金限由個人領取。

(2)團體項目:連續二至三屆獲得第一名全隊十二萬元,連續四至五屆獲得第一名全隊三十萬元,連續六年以上第一名全隊五十萬元,本累積獎金限由組隊單位領取。

3.   教練獎金應以核發實際指導選手之教練為主,另依競賽規程田徑項目每一組別指導教練最多可登錄二人,餘依以下說明辦理:

(1)獎金額度比照獲獎選手標準核發,團體項目指導教練比照個人項目指導教練發給獎金。

(2)混合組(男女)教練獎金由其男子組及女子組指導教練均分,惟同一參賽組別(含混合組)如同時指導兩位以上選手獲得獎項,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田徑項目同一組別無論是否登錄二名教練,以較佳二次成績計算發給獎金。

(3)同一教練指導不同參賽項目獲得獎項,得分別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核發獎金。

(4)指導教練獎金比照獲獎選手,本項教練獎金分配給予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和現階段教練,其分配比例視實際需要報府核備。

4.   以上受獎者之教練、領隊及學校之校長或所屬機關之主管,均可依規定專案敘獎。

5.   凡代表本縣(繼續設籍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各項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者,並且有國小教師代理代課資格,如願意返回本縣服務者,優先輔導代理代課教師。

(四)  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相關獎勵說明如下:

1.   榮獲各組個人及團體錦標賽前八名者,錄取獎項不足前八名者,以競賽規程規定最終成績錄取名額給予獎勵。

2.   個人及團體參加全民運動會連續獲得第一名,另發給累積獎金如下:

(1)個人項目:同一人(組員)參賽連續二屆獲得第一名二萬元,連續三屆獲得第一名四萬元,連續四屆獲得第一名八萬元,連續五屆獲得第一名十六萬元,連續六屆以上第一名三十萬元,本累積獎金限由個人領取。

(2)團體項目:連續二至三屆獲得第一名全隊六萬元,連續四至五屆獲得第一名全隊十五萬元,連續六屆以上第一名全隊三十五萬元,本累積獎金限由組隊單位領取。

3.   教練獎金應以核發實際指導選手之教練為主,並依以下說明辦理:

(1)獎金額度比照獲獎選手標準核發,團體項目指導教練比照個人項目指導教練發給獎金。

(2)混合組(男女)教練獎金由其男子組及女子組指導教練均分,惟同一參賽組別(含混合組)如同時指導兩位以上選手獲得獎項,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

(3)同一教練指導不同參賽組別獲得獎項,得分別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核發獎金。

4.   以上受獎者之教練、領隊及學校之校長或所屬機關之主管,均可依規定專案敘獎。

(五)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教育部體育署主辦學校運動聯賽(國高中)最高級最優組總決賽相關獎勵說明如下:

1.   榮獲各組個人或團體錦標賽前八名者,惟錄取獎項不足前八名者,以競賽規程規定最終參加競賽人數或隊伍錄取名額給予獎勵。

2.   個人及團體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連續獲得第一名,另發給累積獎金如下:

(1)個人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二萬元,連續三年獲得第一名四萬元,連續四年獲得第一名八萬元,連續五年獲得第一名十二萬元,連續六年以上第一名十六萬元,本累積獎金可累計國中組及高中組成績,限由個人參加同一競賽項目(種類)領取。

(2)團體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全隊六萬元,連續三年以上獲得第一名全隊十萬元,連續四年以上獲得第一名全隊十五萬元,本累積獎金限由組隊學校領取。

3.   個人成績累計團體成績獲獎者,得就個人或團體成績擇優發給獎金。

4.   教練獎金應以核發實際指導選手之教練為主,並依以下說明辦理:

(1)獎金額度比照獲獎選手標準核發,團體項目指導教練比照個人項目指導教練發給獎金。

(2)混合組(男女)教練獎金由其男子組及女子組指導教練均分,惟同一參賽組別(含混合組)如同時指導兩位以上選手獲得獎項,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

(3)同一教練指導不同參賽組別獲得獎項,得分別以較佳成績一次計算核發獎金。

(4)同一教練指導參加個人(團體)競賽項目,第一名獎項獲得二項(含)以上,每增加一項得累計加發獎勵金二萬元整。

(5)同一教練指導參加團體競賽項目,連續二年(含)以上獲得第一名,每增加一年得累計加發獎勵金二萬元整。

5.   受獎選手之教練、領隊及學校之校長或所屬機關之主管,均依規定專案敘獎。

(六)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小學田徑賽、教育部體育署主辦學校運動聯賽(國小)最高級最優組總決賽相關獎勵說明如下:

1.   榮獲各組個人或團體錦標賽前八名者,惟錄取獎項不足前八名者,以競賽規程規定最終參加競賽人數或隊伍錄取名額給予獎勵。

2.   個人及團體參加全國小學田徑賽連續獲得第一名,另發給累積獎金如下:

(1)個人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二萬元,連續三年以上獲得第一名四萬元。

(2)團體項目:連續二年獲得第一名全隊六萬元,連續三年以上獲得第一名全隊十萬元。

3.   個人成績累計團體成績獲獎者,得就個人或團體成績擇一發給獎金。

4.   教練獎金應以核發實際指導選手之教練為主,並依以下說明辦理:

(1)獎金額度比照獲獎選手標準核計,團體項目指導教練比照個人項目指導教練發給獎金。

(2)本項教練獎金分配給予學校帶隊教練及培訓參賽教練,其分配比例另由組隊單位報府核備。

5.   本款競賽如獲得團體獎項,另專案簽核給予組隊單位獎勵金。

6.   受獎選手之教練、領隊及學校之校長或所屬機關之主管,均可依規定專案敘獎。

(七)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國民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團體賽成績前六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受獎選手之教練、領隊及學校之校長或所屬機關之主管,均可依規定專案敘獎。

(八)   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賽事(以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第一類項目各負責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為限)、全國大專運動會最優級組及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比賽項目各為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項目(含當屆及前一屆),且參加隊伍達四縣市以上,獲得團體項目成績前二名者、個人成績前三名者,未達前述參賽單位數獎金折半,依本款申請之獎勵金每年以擇優申請一次為限。

(九)   參加前述各項賽事、本縣運動會、本縣中小學運動會、縣長盃田徑賽及游泳賽等各正式競賽項目破大會紀錄者,依不同破紀錄項次分別核給各項次之破紀錄獎金。

(十)  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經專案核准者。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