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二、目的:為照顧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輕其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住院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護。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四、補助原則:
(一)以申請人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者為限,如為中低收入戶者,其當月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需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
(二)同一傷病事由於同一住院期間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安置費、特別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津貼等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
(四)看護費補助範圍如下:
1.本要點所稱傷、病,不包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
2.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復健病房、安寧病房及隔離病房等相關具有加護病房或慢性疾病病房性質者不予補助。但經醫師評估需特別聘請看護者(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不在此限。
五、補助標準:低收入戶依支出之看護費用核實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十五萬元。中低收入戶依支出之看護費用核實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五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六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鎭、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住院期間確需聘僱專人看護)
4.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本、看護訓練證書)、看護紀錄。
6.全戶戶籍謄本。
7.申請人已死亡者,得由其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8.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由受委託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以家屬為原則;申請人安置於醫療院所或收容機構者,例外得由醫療院所或收容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但由里幹事或本府社會處社工員代為申請者,可免附委託書。
(二)鄉(鎭、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造申請表函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