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雲林縣自有品牌,藉由雲
林良品標示(以下簡稱本標示),使消費者認識本縣優質產品
及服務,以強化品牌認同暨利於擴大行銷,創造更多商機及
市場,特設雲林縣政府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就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
小組)初審合格使用本標示之申請案為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八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與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本府機關(單
位)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他人出席,並參與討
論及決議。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五、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
席諮詢。
六、本會置工作小組,協助處理本會行政事務及本標示使用申請
案之初審事宜。
工作小組組長由本府農業處主管科科長兼任;其餘所需人員
由本府農業處職員兼任。
七、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
見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委員就本會會議討論事項,具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迴避事由
者,應依規定迴避。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