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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新住民模範母親推薦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肯定多元文化,弘揚母愛,表揚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新住民模範母親,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機關、單位或團體及推薦名額:

(一)各戶政事務所依轄內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數,提報新住民模範母親各一名。

(二)本縣新住民工作小組成員含其所屬機關(單位),提報新住民模範母親各一名至二名。

(三)相關新住民團體提報新住民模範母親各一名。

三、受推薦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縣行政區域內者,且為新住民。

(二)修德守法,且近三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三)未曾獲選為新住民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四)具體之推薦事蹟:

1.親子教育: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者;堅忍刻苦,或身處弱勢(如家境清寒、中低收入戶、單親或身心障礙家庭等),撫育子女,茹苦含辛,不辭辛勞,其精神足堪表率。

2.品德言行: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

3.侍奉親長:侍奉親長至孝,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

4.敦親睦鄰,熱心公益:關懷社會鄉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

5.自我成長、終身學習:不斷自我成長、終身學習足為子女及各界楷模者。

四、推薦機關、單位或團體每年度依第二點所定名額,檢具以下表件並分別以函送及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本府審查:

(一)推薦表(如附表一):應詳載受推薦人具體事蹟,並附資料影本供檢核。

(二)小傳(如附表二):五百字以內。

(三)受推薦人二吋半身照片三張及居家生活照至少三張(均近五年內照片)。

五、推薦機關、單位或團體提報之名單,由本府審查符合推薦資格者,經公布後,即為當年度表揚對象。

六、前點表揚對象,由本府於新住民模範母親表揚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