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之範圍,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
種教育活動,包括: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兩性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四、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向本府推薦
或申請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推展適婚男女婚前教育。
(四)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二十萬元以上者。
(五)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六)在偏遠地區從事家庭教育活動,對當地家庭教育有重大貢獻。
(七)從事與家庭教育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或弘揚家庭教育。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
本府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五、本府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
之。
七、經本府獎勵之機構、團體及個人,成績卓越者,得由本府推薦參加區
域性或全國性之表揚。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