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訂定公共安全
政策、建構運作平臺、執行法規與權責事項及協調
整體因應作為,督導各機關持續推動並落實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安全方案
及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各子方案規定事項以加強維護民眾公共
安全,特
設雲林縣政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職權如下:
(一)擬定本府公共安全政策事項。
(二)擬定重大公共安全之應變措施事項。
(三)審核各機關所提公共安全之政策、法規及措施事項。
(四)協調、督導及考核各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政策之成效,加強管制缺失
或亟待改進之追蹤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共安全督導事項。
三、本會報置成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成員及任務就本府下列人員派兼、分工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文化處處長:本縣觀光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校園(含幼稚園、補習班)安全管理及學生賃居安
全管理等。
(四)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執行違反都市計畫法。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與救助部分。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
(七)本府行政處處長:執行法規釋疑。
(八)本府勞工處處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九)本府建設處處長:執行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違章建築處理、營
利事業、營建使用安全管理。
(十)本府新聞處處長:媒體宣導、新聞發布。
(十一)雲林縣衛生局局長:醫政、藥政、保健、食品及疾病衛生管理。
(十二)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毒性化學物質、醫療廢棄物管理。
(十三)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消防管理、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十四)雲林縣警察局局長:有關社會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公
共安全事宜。
前項人員以外之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得視涉及權責業務範圍
出席、列席。
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有關事務,並置秘書組,由本縣消防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
務。
四、本會報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
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為主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
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案處理:各機關之提案應於簽請機關首長核示後,於預定召開會
報一星期前送秘書組彙整提會決議。
(二)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 奉核定送本府列管,並送請
相關機關確實執行。
2.相關機關收受交辦事項後,機關之首長應督導所屬確實辦理,並
將辦理情形於一星期內填具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於下次會議時
提會報告。
六、本會報之會議議程如下:
(一)檢討前次會議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二)各機關之公共安全工作報告。
(三)報告案(公共安全績效報告、聯合稽查工作報告、專題報告、討論
案、定期報告案)。
(四)臨時動議。
七、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