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典藏,並有效管理典藏美術品、文
物之鑑定、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有關
事項,特設雲林縣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評鑑範圍如下:
(一)特定文物:本府典藏之各類珍貴動產。
(二)民俗及地方文物。
(三)美術品。
三、本會得視需要,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由本府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表決時,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
五、本府辦理公告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美術品、文物蒐購,
須依據政府採購法並經過本會委員表決同意,方得購置。
六、本會委員對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表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