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原
則。
二、經費來源:
(一)本縣年度總預算內對地方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
助,其財源屬中央補助一般財源、縣庫自籌款支應者,惟不包含
依規定比例之縣配合款、預算已明列補助對象等之經費。
(二)年度預算內原由本府自辦,惟經主辦單位衡酌各項因素,如補助
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更具績效者。
三、補(捐)助內容與原則:
(一)工程類:
1.包含道路改善、景觀遊憩、社區改善、公有建築、水利、水土保
持、綠化、號誌、教育設施、體育設施、社福設施等工程。
2.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者,鄉鎮市公所應依本府訂頒財力等級自籌
相關配合款,且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3.補助機關學校辦理者,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
4.其經費如由預算「一般小型零星工程」計畫支應者,得不受補助
比例及額度之限制,惟單一工程支應之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四百
萬元為限。
(二)設備類:
1.除電磁爐、彩色影印機、彩色印表機及其他高耗料(電)量設備
,仍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外,餘由主辦單位衡酌實際需求,在不超
出本縣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訂設備最高編列標準內,
依相關規定從嚴審核。購置冷氣機、電冰箱者,應以變頻或具環
保節能標章產品為限。除有特殊情形外,設備未達規定之使用年
限者,不得汰購。能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者,應優先採用。
2.受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或機關學校,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台
幣十萬元為限。
3.其經費如由預算「一般小型零星工程」計畫支應者,補(捐)助
對象(不包括民間團體),本府補助款同一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
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其他:
1.含產業文化、藝文、品牌行銷、宣導、研習、表揚、競賽及節慶
等活動。
2.受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公所或機關學校,本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台
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補(捐)助內容與原則,其受捐助對象為民間團體,本府補助
款同一單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惟如符合「中央
對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之排除項目,得
不受前揭二萬元之限制,但最高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受補(捐)助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四、本府得將各鄉鎮市公所配合縣政重要施政計畫執行績效情形,作為
其申請補助款案准駁之依據。
五、配合本府施政計畫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急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
除由預算「一般小型零星工程」計畫支應之設備類外,得由主管機
關(單位)視實際需要專案簽報核定,不受本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本府各主管機關(單位)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
(捐)助,除依本原則辦理外,應依其補(捐)助性質訂定相關審
查及考核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