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工程單位之績效,提高工作效能,及提昇工程品質,設工
程績效評估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績效評估會置委員九人,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主計處處長、計畫處處長及由縣長就本府參議及秘
書中指派五人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派兼任之;委員因故出
缺時,另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之,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工程績效評估會工作職掌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審議工程單位工程績效獎金考評發給事宜。
(二)審議工程單位年度單位工程績效項目執行情形。
(三)審議工程單位提報個人工程績效獎金。
(四)審議其他有關工程績效獎金實施之事項。
(五)評分權重佔六十分。
四、本府為審查各工程執行績效,得視業務需要召開。
五、會議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議。
六、工程績效評估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委員會議召開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當事人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