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對本縣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範圍為鄉(鎮、市)公所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
三、本要點所稱主辦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四、評核小組由本府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水利處、
工務處、城鄉發展處、環境保護局及計畫處組成之。
五、作業程序如下:
(一)考核時間為每年五月起至七月底。
(二)考核方式為由各評核單位以各鄉(鎮、市)公所提供之執行效能報
告(格式如附件一)及書面佐證資料辦理考核,必要時評核單位得
進行實地抽查。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於評核單位交辦配合考評事項,應確實辦理
並予列入考核成績。
(四)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施政計畫執行效能報告
及書面佐證資料,依本府評核單位分冊後,函送本府計畫處,並由
該處於六月十五日前,併同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評分表格(格式如附
件二),分送各評核單位辦理評核,若佐證資料很多,則請逕送各
評核單位,並副知本府計畫處。
(五)各評核單位應依據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
能考核項目及評分基準表(如附表)確實評分,並於每年七月十五
日前,將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評分表成績送本府計畫處彙整。
(六)本府計畫處於每年七月底前,將評核單位評核資料彙整考核成績
後,送本府財政處彙辦對鄉(鎮、市)公所考核結果。
六、各評核單位選項考核施政計畫項目及評分權重配置(總分一百分):
(一)民政處:占十分,其中村里自治業務與調解行政業務二分、宗教禮
俗業務二分、兵役徵集業務二分、兵役權益業務二分、殯葬業務二
分。
(二)社會處:占七分,災害應變中心設置(含災民收容所設置)三分、
災害物資集中儲存辦法(與民間業者訂定契約)二分、民間團體及
志願服務人力之運用與結合二分。
(三)建設處:占十分,其中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四分、零售市場及攤販
管理三分、商品標示之管理三分。
(四)教育處:占十三分,其中幼兒園管理(包含教保服務人員進用管理、
幼兒園公共安全管理、教學正常化執行情形)三分、新住民家庭教育
執行情形二分、其他家庭教育(含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婚姻教育、
性別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管理教育、婦女教育、
老人教育、代間教育等)二分、全縣運動補助經費執行情形三分、強
迫入學委員會組織運作情形三分。
(五)農業處:占十分,其中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
使用土地申請五分、環境綠化美化成果五分。
(六)水利處:占十分,其中防汎及災害應變之執行成效十分。
(七)工務處:占十分,公所道路養護十分。
(八)城鄉發展處:占十分,其中都計區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10分。
(九)環境保護局:占十分,其中機關綠色採購比率應達行政院核定之目
標,並定期填報綠色採購成果統計表二分、輔導農業廢棄物處理,
減少轄區農民違反空氣污染防制之案件數二分、環境髒亂點與違規
廣告物稽查、告發及拆除三分、資源回收及垃圾強制分類計畫三
分。
(十)計畫處:占十分,其中文書處理稽催管制五分、提升服務品質執行
計畫五分。
七、本府評核單位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提供資料,確實評分且依規定時
間內將評分表提送本府計畫處彙整圓滿達成任務之單位,由計畫處將敘
獎名單簽請人事處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