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升縣轄
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特設雲林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
召集人二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與副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行政處處長。
(八)本府計畫處處長。
(九)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二)本府水利處處長。
(十三)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十四)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五)本府文化處處長。
(十六)雲林縣稅務局局長。
(十七)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指示辦理小組業務
。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
出席。但必要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諮
詢顧問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七、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規劃單位、承包商、建築(設計)
師及有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