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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理求職人或所僱用者,提出遭受就業歧視之申訴案件,得以協調、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定或修訂公平就業政策、法案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筞、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

(五)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問題。

(七)有關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八)提供雇主與受僱者有關性別工作平等事項之諮詢服務。

(九)其他有關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專、學者或法律專業人士代表三人。

   (五)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一人。

    (七) 本府身心障礙代表一人。

    (八) 本府原住民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就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現職人員派兼。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處理申訴案件時,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直接權力隸屬等關係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