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
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訂定之。
二、補助目的、對象、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目的:
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各項宗教禮俗活動,提升縣內各宗教團體之行政
事務能力,推展各宗教團體之精神,鼓勵從事公益慈善事業及端正
禮俗。
(二)補助對象:
配合本府推展宗教禮俗施政重點之立案宗教團體、民間團體。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及以往申
請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酌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
台幣十萬元為原則)。
2.補助項目:補助辦理各項宗教活動、禮俗推廣活動、宗教業務講
習、座談會等。
3.不予補助項目:
(1)設施設備。
(2)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
工資。
(3)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4)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
質活動及各項出 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5)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1))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
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項。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
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四、審核: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函覆
申請單位,並依業務性質於活動前或後核撥補助款,以便於受補助單
位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五、執行及核銷:
(一)補助案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執行,接受補助單位應按本
府核定計畫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期間經
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無法執行,必須變更
原計畫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前十五日
報府核准後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
限,所有活動務必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畢。
(二)活動如在十二月辦理者,亦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竣。逾期
或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收回補助款。
(三)辦理活動中所印刷 DM 、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及紅布
條,均需標示【雲林縣政府補助辦理】之字樣。
(四)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領據
2.核定計畫書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支出憑證簿
5.黏貼憑證用紙
六、專案補助者或同時申請內政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將補助款支出收據
之原始憑證、自籌款支出收據影本憑證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
,並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
七、部分補助者免送,惟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供
審計室及本府隨時派員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依法究責。
八、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至少十張)、心得報告、分析、研討
紀錄、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檢附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
或人次、活動流程表或課程表、計畫執行 DM 、海報、手冊、講義、
光碟等宣傳品之印刷樣張及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簽到簿、效益評估
(如滿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程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建
議事項等)及各項相關資料。
九、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額
度核撥補助經費。
十、已核准補助計畫若有變更,應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經核准後始得執
行,並依規定核銷。
(一)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刪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得
於文到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期限申覆或申覆未或同意者
,則不予補助經費。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十一、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與考核(如
附件(2))。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
內不再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