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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宗教禮俗活動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
    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訂定之。


二、補助目的、對象、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目的:   
      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各項宗教禮俗活動,提升縣內各宗教團體之行政
      事務能力,推展各宗教團體之精神,鼓勵從事公益慈善事業及端正
      禮俗。
(二)補助對象: 
      配合本府推展宗教禮俗施政重點之立案宗教團體、民間團體。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1.補助標準:依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及以往申
        請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酌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
        台幣十萬元為原則)。
      2.補助項目:補助辦理各項宗教活動、禮俗推廣活動、宗教業務講
        習、座談會等。
      3.不予補助項目: 
     (1)設施設備。 
     (2)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
          工資。
     (3)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4)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
          質活動及各項出 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5)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1))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
        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項。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
        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四、審核: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函覆
    申請單位,並依業務性質於活動前或後核撥補助款,以便於受補助單
    位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五、執行及核銷: 
(一)補助案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執行,接受補助單位應按本
      府核定計畫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期間經
      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無法執行,必須變更
      原計畫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前十五日
      報府核准後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
      限,所有活動務必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畢。
(二)活動如在十二月辦理者,亦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竣。逾期
      或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收回補助款。
(三)辦理活動中所印刷 DM 、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及紅布
      條,均需標示【雲林縣政府補助辦理】之字樣。
(四)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領據
      2.核定計畫書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支出憑證簿
      5.黏貼憑證用紙


六、專案補助者或同時申請內政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將補助款支出收據
    之原始憑證、自籌款支出收據影本憑證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
    ,並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


七、部分補助者免送,惟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供
    審計室及本府隨時派員查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依法究責。


八、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至少十張)、心得報告、分析、研討
    紀錄、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檢附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
    或人次、活動流程表或課程表、計畫執行 DM 、海報、手冊、講義、
    光碟等宣傳品之印刷樣張及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簽到簿、效益評估
    (如滿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程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建
    議事項等)及各項相關資料。


九、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額
    度核撥補助經費。


十、已核准補助計畫若有變更,應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經核准後始得執
    行,並依規定核銷。
(一)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刪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得
      於文到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期限申覆或申覆未或同意者
      ,則不予補助經費。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十一、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與考核(如
        附件(2))。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
        內不再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