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節能減碳事務,加速各單位(機關)
節能減碳策略措施,特設置雲林縣政府低碳永續家園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訂定節能減碳之願景目標與策略。
(二)協調、整合各單位(機關)減碳相關事務。
(三)督導、管考各單位(機關)推動減碳相關工作。
(四)配合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研訂低碳家園建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其他有關低碳家園建構事項審議及推動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行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社會處處長。
(六)勞工處處長。
(七)工務處處長。
(八)新聞處處長。
(九)計畫處處長。
(十)文化處處長。
(十一)水利處處長。
(十二)城鄉發展處處長。
(十三)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下設本府低碳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辦理低碳業務推
動。本辦公室設置主任一人,由本小組副召集人兼任,負責統籌本縣低
碳城市建構計畫之推動與執行;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協
助推動執行相關業務及本小組幕僚作業。
六、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應依權責辦理各項節能減碳工作,並指派一人
兼任聯絡人,作為聯絡窗口。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