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降低災害對環境
的衝擊,並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特設置「雲林縣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建立溝通、協調平台,針對調適各領域提出專業之在地化意見,並
對各領域議題進行討論及協調。
(二)整合各界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相關意見。
(三)檢視及討論雲林縣氣候變遷脆弱度評估及雲林縣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之規劃結果。
(四)討論及確認雲林縣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內容、施政計畫之調整、與決
策研訂。
(五)持續做為監督及協調推動之重要平台,並針對計畫內容適時檢討修
正。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
集人二人,由水利處處長及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二人由計畫
處副處長及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由水利處處長及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
(三)執行祕書:由計畫處副處長及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擔任。
(四)秘書單位:環境保護局。
(五)各分組委員:
其餘委員依調適領域由主辦局處之首長擔任。
各分組及主辦局處分別為:
1.災害:消防局。
2.健康:衛生局。
3.維生基礎設施:工務處。
4.水資源:水利處。
5.海岸:水利處。
6.土地使用:城鄉發展處。
7.能源供給及產業:建設處。
8.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農業處。
(六)地方發展、團體或產業代表:由縣長遴選二至三人聘任之。
(七)氣候變遷與空間規劃相關學者、專家:由縣長遴選四至六人聘任之。
(八)其他相關人員。
四、本工作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
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任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工作小組應每季召開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主席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由副召集人獲得指派適當人員擔
任,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內容得包含下列議
題:
(一)各階段工作進度報告。
(二)各分組重點事項及工作報告。
(三)雲林縣氣候變遷衝擊評估進度與結果。
(四)雲林縣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擬定進度與內容。
(五)雲林縣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規劃進度與內容。
(六)需協調或協助工作事項討論。
(七)下階段工作重點。
(八)其他相關事項。
六、本工作小組各分組應設立聯絡窗口,由各領域主辦單位首長指派科長級
以上主管擔任之。
七、本工作小組各分組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由各局處首長指派科長級以上主管出席。會議內容得包含下列議題。
(一)各局處工作進度報告。
(二)平台會議決議事項報告。
(三)需協調或協助工作事項討論。
(四)後續工作分配與重點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八、本工作小組平台會議決議事項,逕送有關機關採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