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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可分解性農地膜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及改善傳統塑膠農地膜回收不易而污染環境影響生活品質之問題,期藉鼓勵及輔導農民購置可分解性農地膜,以提升田間管理及落實環境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輔導單位為本縣各鄉(鎮、市)農會、農作類合作社(場)及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且與農作類生產有關之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且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申請土地需座落於本縣,且同一土地同年度不得重複申請。

四、可分解性農地膜每公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依實際執行面積核計)。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一)雲林縣政府可分解性農地膜補助計畫申請表。

(二)申請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近三個月內)、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輔導單位應就申請案辦理初審,並將申請案資料併同雲林縣政府可分解性農地膜補助計畫經費需求彙整表函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有缺漏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以輔導單位送府時間排列補助次序,並於複審核定後,通知輔導單位及申請人依據核定清冊內容執行。

    輔導單位應依據核定清冊內容執行及辦理驗收。

申請人應檢附採購發票正本(需開立全額發票)及產品規格具可分解性字樣等相關文件送輔導單位,並由輔導單位製作雲林縣政府可分解性農地膜補助計畫核銷憑證,協助辦理經費核銷。

 輔導單位應於辦理驗收後一個月內,製作雲林縣政府可分解性農地膜補助計畫成果報告表與驗收照片(需申請人入鏡、可分解性農地膜鋪設前後照片)及開支原始憑證(應載明核定計畫申請人姓名及補助面積),送本府辦理補助款核撥。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