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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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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返鄉創業,促進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濟發展,爰辦理青年創業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提供青年創業培育課程及補助其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以下簡稱勞青處)。

三、為管理及運用補助金,本府設置雲林縣青年創業補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四、補助金申請者需年齡二十歲至三十五歲,並於本縣設藉,且在本要點生效日起,於本縣新設立之興業或創業後三年內提出申請,所創立或所經營事業於本縣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向本府提出創業計畫申請補助金:

(一)依法設立登記者。

(二)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五、補助金申請人需具備下列資格至少一項以上:

(一)知能課程及技能課程:最近三年內取得政府機關或學校核發之學習證明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參與本府所規劃之青年創業知能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且需依據創業需求取得勞動部、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技能訓練達二百八十小時以上或大專院校相關十六學分證明。

(二)政府機關或學校等相關創業輔導、育成中心機構推薦或青創基地成員,並皆需輔導或進駐達一年以上。

六、本補助金之申請分為微創型補助及專案型補助,申請人僅得申請一種補助金,並以一次為限。

(一)微創型補助:申請人應擬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補助金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二)專案型補助:其計畫資金總額需大於二百萬元,並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補助金額度不得超過計畫資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上限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七、申請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補助金創業申請書及計畫書(微創型補助免附)正本一份(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稅籍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新創事業者請於設立登記完成後補足)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如附表三)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知能課程及技能課程、創業輔導或青創基地成員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八、補助金之申請應由所營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提出。

申請人及其所創立或所經營事業,曾申請政府機關補助金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金。

九、本補助金以購置或租賃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等用途者為限。

十、補助金申請案件需經委員會審查後,並視案件合理性,酌情核撥補助金額;若申請案件之興業或創業申請補助事項,經委員會審查顯不合理者,得予以駁回。

十一、本補助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企業廠商捐助。

(二)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追繳已撥付之補助金及其孳息。

有關本補助金受理案件申請期間、年度申請核准件數、審核流程及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行公告。

十二、申請人如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補助金撥付後微創型一年內或專案型二年內未實際經營原申請產業項目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府將追繳已撥付之補助金及其孳息(依撥付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