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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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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之採購效率及品質,特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訂定本權責分工表(以下簡稱本表)。

二、本表所訂定之權責分工及其完成期限,係依據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本府訂頒之「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驗作業要點」、「雲林縣政府工程採購估驗付款及竣工驗收作業程序」等內容訂定。

三、本府及所屬(轄)機關應將本表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為讓機關與監造單位、施工廠商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特別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及罰則,俾以明確區分權責,如屬委託專案管理或屬建築物工程一併適用本表所訂期限及罰則,以提升付款速度及採購效能。

四、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技師法、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如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等人員應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確實執行任務。

五、本表適用一般工程及其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如有特殊理由得於各該契約另行規定;如與契約其他規定牴觸者,原則從其規定。

六、本表主要名詞之定義:

名詞

定義

辦理

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事項,製作相關文件以供審核,並針對審核意見辦理後續工作。

協辦

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監督

督促辦理者執行工作,及檢視其辦理情形,如發現有未符合契約與規範之處,並予以糾正。

督導

督促並指導辦理者依契約及規範執行工作。

審查

檢查辦理者之工作執行情形,檢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提出處置意見,要求辦理者修正或將檢視結果提供核定者(或審定者)決策之參考。

審定

(複核)

檢視並就技術部分確認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將結果提供主辦機關備查或核定。

核定

主辦機關: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其他單位:審查或審定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作成決定並將決定送主辦機關備查。

備查

收執存查或核定後收執存查。

七、本表關於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權責分工如附表。

八、技術服務廠商懲罰標準如下:

契約金額級距

100萬元

以下

100萬元~

1000萬元

1000萬元~

2000萬元

2000萬元

以上

計點罰款

250/每點

500/每點

1000/每點

2000/每點

計日罰款

250/每日

500/每日

750/每日

1000/每日

計次罰款

500/每次

500/每次

500/每次

500/每次

九、施工廠商懲罰標準如下:

契約金額級距

1000萬元

以下

1000萬元~

5000萬元

5000萬元~

2億元

2億元

以上

計點罰款

1000/每點

2000/每點

4000/每點

8000/每點

計日罰款

500/每日

1000/每日

1500/每日

2000/每日

計次罰款

1000/每次

1000/每次

1000/每次

1000/每次

 

十、本表未盡事項,機關得以補充說明或施工協調會議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