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關懷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
員,結合本縣公教退休團體,透過專業服務及人性關懷,提昇本縣公教退休人
員生活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
體之補(捐)助原則(以下簡稱補助原則)第六點。
三、補助對象:雲林縣轄內經政府立案之公教退休團體。
四、補助原則:以補助辦理活化退休公教人員活動為原則。
五、補助標準:依活動計畫、申請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以往辦理成效與配合情形
給予補助。
六、補助項目:有助於提昇本縣公教退休人員生活品質相關活動。
七、經費使用限制:
(一)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時,應於活動前二十天,檢齊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活動經費之
補(捐)助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立案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以同一案件(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依據、實施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
參加對象、經費來源、內容、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四)為便於年底經費核銷,各單位年度內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
請、於十二月廿日前完成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不受
理申請。
九、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本府依年度補助公教人員退休團體預算額度內及補助原則,於收到申請單位
申請書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將審查
結果函復申請單位,其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2、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4、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可行。
5、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二)年度補助公教退休團體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府原核准
函、統一收據、成果報告(如附表二)及活動相片、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
表三)、支出原始憑證等函送本府核銷撥付經費。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單位請撥經費時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
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
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
附送有關憑證。
(五)受補助單位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由受
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
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將其列為不予補助
(一至五年)之對象。
(二)受補助單位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額度核撥
補助經費。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助機關。
(四)必要時得由審查小組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計畫辦理執行情形,並得予以考
核。(如附表四)
(五)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
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