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為了解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
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成效
,發現優點、執行困難或缺失,以為輔導改進依據
及觀摩學習,強化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推動社
區福利服務,增進居民福祉,展現自主、活力、幸
福、永續之社區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機關: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評鑑對象及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一)評鑑對象:
1.本縣各公所。
2.登記立案滿一年之社區發展協會,依
下列組別參加評選:
(1)績效組:未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
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卓越組:最近三年度曾獲衛生福利
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
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1.績效組:以各公所轄內立案社區發展
協會計算,由各公所遴報,上年度曾
受評鑑之社區,本年度不得參加評鑑
,其遴報基準如下:
(1)十四個社區以下者遴報一個社區。
(2)十五個以上至二十四個社區者遴報
二個社區。
(3)二十五個以上社區者遴報三個社區。
2.卓越組:各公所遴報一個社區,無符合
資格者免報。
四、評鑑組織: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
務工作者或本府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評鑑小組,
並置領隊一人,由本府指派擔任,工作人員由
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五、評鑑項目:
(一)各公所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一)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
執行。
2.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推展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
績效。
5.社區發展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績效組:
(1)會務、財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二)
(2)業務評鑑,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
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
工作項目自選四項,其中至少須有兩項社會
福利服務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
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
),並檢具相關資料參加評鑑。(詳如附表
三)
2.卓越組:
(1)會務、財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二)
(2)業務評鑑,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
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
社區自創工作項目自選四項,其中至少
須有兩項社會福利服務工作項目(應詳
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
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並應就其近
三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
其他社區成長、社區居民參與及社區資
源開發之具體成果、世代共融之展現等
項目,並檢具相關資料參加評鑑。(詳
如附表四)
六、評鑑時間及方式:
(一)各公所依評鑑項目先作自評,並於每年三月
底前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數額函送本
府參加評鑑。
(二)社區發展協會
1.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
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二)及社區
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或
四)考評項目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二
月底前送各公所。
(2)各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
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
,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函報本府參加複評
。
2.第二階段(複評):
由本府評鑑小組辦理複評,進行書面資料審
查外,並得實地查證接受評鑑之社區。
七、獎勵:接受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獎勵金將視本
縣每年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內辦理,並
於當年度實施評鑑前函知各公所獎勵名
額及額度。
(一)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辦理年度
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績效優異者,得由本府專
案簽請敘獎。
(二)社區發展協會:
1.績效組:
(1)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得發給獎狀
及新臺幣八萬元以下之獎勵金。
(2)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得發給獎狀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勵
金。
(3)單項特色獎得發給獎狀及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之獎勵金。
2.卓越組:受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
等,得發給獎狀及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
獎勵金。如未達獎勵標準或從缺時,該筆
獎勵金得作為增加績效組之獎勵名額。
前項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
之用,且社區獎勵金應列入該協會之年度預算內。
八、依本縣社區評鑑成績排名順序,該年度衛生福利部
有對本縣進行社區評鑑,即有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
利部社區評鑑之義務,如不參加者,取消本縣獲獎
資格及其獎勵,由下一名次依序遞補。
經本府指定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評鑑之社區發展協
會者,得增加發給設施設備補助款,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府得指定受評鑑為優等之社區及所轄公所辦理全
縣性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九、本評鑑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