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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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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高架橋下方空間土地(以下簡稱橋下空間土地)之活化及使用管理,並得無償提供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本原則所稱橋下空間土地,謂本府取得管理權之公有土地。

二、橋下空間土地使用項目除須符合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外,應依各該土地類型符合下列規定:

()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三、橋下空間土地得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參酌當地交通狀況、都市發展及實際業務需要予以規劃管理並簽報縣長核定,以避免遭占用。

四、申請無償使用橋下空間土地者(以下簡稱使用者),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為限。申請時應備函檢具使用計畫書(如附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府審查使用項目及確認無違反第五點規定並辦理會勘後核發同意函,使用者應與本府簽訂契約。

前項如為縣有土地,則免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僅供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不得有收益行為。

五、使用者不得妨礙結構物安全、結構物檢測與維修、道路排水、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環境景觀與衛生等,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等安全設施。

六、經核准之使用者應遵守前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事項。

()不得違反契約約定用途,且不得轉租、分租、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不得置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其他可能影響橋梁安全之物品,亦不得堆置雜物(含廢棄物等)。

七、使用者違反核准使用項目、本原則規定、契約約定及承諾書之承諾事項,應即通知使用者限期改善,情形嚴重者並得命停止使用或拆除相關地上物,不配合辦理或逾期未改善,本府即通知使用者終止契約,使用者應依通知期限騰空交回土地。

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對原有之各項設施及土地善加維護,如發生損害原有設施及相關土地之價值或效能等情形,無論係本人或第三人所為,使用者均應依本府所定條件回復原狀,本府亦得代回復原狀由使用者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八、使用者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交回土地及因無需使用、使用期屆滿未重新訂約或其他情形終止租約交回土地時,應即騰空、回復原狀並配合點交,未搬離之遺留物一律視同廢棄物,由本府代為清理,其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