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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政策之諮詢審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關於婦女權益、性別平等及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及推展事項。

(四)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措施之規劃及法令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處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新聞處處長。

(六)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七)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八)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專家學者一人至四人。

(九)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十)不利處境身分女性或多元性別代表一人至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府聘任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本府得予解聘。

本府派任之相關機關(構)委員,如有第二項情形,本府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人至三人。

委員出缺時,應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科長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開會頻率或開會期日,本會另有決議時,從其決議。

六、本會應設置工作小組,並由各小組之主責機關(單位)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召開會議。

前項工作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頻率及期日,小組會議另有決議時,從其決議。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前項出席費及必要費用,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