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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清廉目標與提昇行政效能,有效推動及執行「興利除弊、防腐化、反貪瀆」工作,以達成廉能政府之目的,特設雲林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重大廉能政策之諮詢、建議事項。

(二)重大廉能計畫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廉能工作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本府廉能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五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上人員,必要時,得增派本府簡任領有主管加給職員兼任。

(二)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報業務。

五、本會報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報召集人為瞭解政風狀況或依委員會決議得指派政風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依相關法令執行交付任務。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